湖南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2-06-09  

湘城院学字〔2008〕86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订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通[2007]235号)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院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应参照我省行政区内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校制定的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县、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全校认定工作启动。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省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年级或专业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并整理好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依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各院系应主动并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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